温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和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DJWR3B5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288号万华锦园3、4幢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1
(2026)浙0303民初66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杭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6-08-04
(2026)浙0303民初62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杨**
杭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6-07-23
(2026)浙0303民初49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温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4
2026-07-14
(2026)浙0302民初106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吴**
温州市鹿城区弘度健康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温州安立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95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6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288号万华锦园3、4幢202室经营未成年身高调理服务。通过线上直播,抖音团购以及线下客户介绍等方式获取客源,并以19800元一年的价格向客户兜售青少年增高套餐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增高服务。当事人在宣传中声称“科学助长5-8厘米”“用科技突破遗传身高轻松实现孩子理想身高”等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科学的证明材料。至案发时,共涉及消费者165人,涉案金额18067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相关科学依据情况下,通过“科学助长5-8厘米”、“用科技突破遗传身高轻松实现孩子理想身高”等内容向客户兜售青少年增高套餐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增高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相关科学依据情况下,通过“科学助长5-8厘米”、“用科技突破遗传身高轻松实现孩子理想身高”等内容向客户兜售青少年增高套餐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增高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上缴财政。
150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