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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C15CE5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孛畈镇孛畈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3〕442号
经查明,该超市的一名从业人员一直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超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满后,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回访检查时,该超市的这名从业人员仍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且一直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对工作。2023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承认该超市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且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曾组织超市从业人员到安陆市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明,但因其个人原因,最终导致未及时办理健康证明。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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