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天道酬勤水产品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海东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3MAEMGWQ02A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阜宁县阜城街道城河路651号(光明疏导点菜场内257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5〕X000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购买该台电子计价秤,该台电子秤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案涉电子计价秤的进货凭证,无法说明合法的进货来源,也无法查实当事人开始使用该电子计价秤的时间。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没有开具销售单据,故当事人使用案涉电子计价秤期间的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第六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子计价秤;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