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安仙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红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81MA0F72995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通宝路1763号302室(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3﹞17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08日通过微信购进一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安仙堂医疗器械专营店”进行销售,该产品包装盒标注的内容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津药监械生产许20100309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7”。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9号),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属于该项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是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抗原检测试剂盒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了50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购进总货值为6000元,销售了37盒销售货款为5611元,疫情期间,公司自用了3盒,剩余10盒销售价格为138元/盒,总计违法经营额为7405元,违法所得为5611元。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责令停止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3.没收违法所得5611元;4.罚款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60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4-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