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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好精稻大米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查英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M4U11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内大米2区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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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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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48号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约300㎡,现场摆放有黑龙江彤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密山市日月兴稻米加工厂等6家公司生产的19个品种的大米,约计150吨。地上另摆放有4袋未密封的大米,外包装上标称的商品名称分别为“金谷皇妃五常大米”(净含量25kg,共两袋)、“蛤蟆田东北珍珠米”(净含量25kg,共两袋)。未密封大米旁摆放有一台封包机、一台电子台秤、一台手持喷码机、3个空包装袋(外包装上标称的商品名称为“龙兴香东北珍珠米”,净含量25kg)。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当事人进货与销售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相关的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 负责人现场对我局收到的举报视频进行查看,视频记录当事人二次包装大米的过程。负责人现场对上述视频予以认可,承认是其在经营场所内对大米进行二次加工包装。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在“优大集”平台线上经营大米、粮食的批发、零售。当事人向大米生产厂家购进大米后,厂家主要通过铁路货运和公路货运的方式向当事人发货。当事人收到大米等货物后,通过“优大集”平台销售。大米包装 与当事人在“优大集”APP线上销售的大米品类、规格、价格等对应,如“今麦稻长粒香(25kg/袋)”进价为102.5元/袋,售价为125元/袋;“天钵金谷五常大米(鲜香1号)(10kg/袋)”进价为51.8元/袋,售价为79元/袋。当事人为了减少损失,会将运输、存储过程中包装破损的大米重新称重、添称、二次包装、销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销售记录,因二次包装的大米数量相较于包装未破损大米数量较少,故在销售时未区分混合销售,无法分清重新包装的大米的具体销售情况。 为进一步确定当事人重新包装的大米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出具《情况说明》:二次包装所用的空包装袋系上游供货商在发货时会随车附带赠送,包装破损的大米数量很少,在销售时未做具体区分。当事人提供了空包装袋随车卸货的来源视频。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四路长征工业园A07号)不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经营,其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 综上,结合自由裁量以及听证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一台封包机、一台电子台秤、一台手持喷码机、3个空包装袋;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4袋已拆封大米;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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