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欣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098245179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996号前洋之星广场1-3号楼至1-6号楼2-1-28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5)浙0205民初57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喜马拉雅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2
(2025)浙0205民初58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摩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5
(2025)浙0205民初57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顺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5
(2024)苏0102民初11011号
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3
(2024)苏0102民初11011号
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6
2024-09-06
(2024)苏0102民初11011号
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林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浙0205民诉前调3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永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1-09-03
(2021)浙0205破8号
申请破产清算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1-04-16
(2021)浙0205民初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03
(2020)浙0205民初32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5
(2021)浙0205民初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1-01-2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4
2021-07-19
(2021)浙0205破申9号
申请破产清算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2022-07-13
2022-02-22
(2021)浙0205执19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厨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23
2021-11-16
(2021)浙0205执14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23
2021-11-03
(2021)浙0205执恢5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23
2021-04-16
(2021)浙0205民初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大道众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7615.68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04
2020-12-03
(2020)浙0205民初32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联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1419.9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301号
当事人宁波电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洋商务大厦实施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22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