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爱家畅购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耀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BQF7T8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沙湖港湾18号1楼10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31
(2024)鄂0102行初353号
行政确认
武汉市洪山区爱家畅购生活超市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4
(2023)鄂0111民初1050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武汉市洪山区爱家畅购生活超市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226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沙湖港湾18号1楼10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4月26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泥鳅批次为:2023.4.25,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海鲜市场的童勋海鲜行处购进,一次性购进5.6kg,进价15.5元/kg,因收银系统升级更新,无法提供该批次泥鳅的销售凭证。根据抽样单显示,因抽样买样销售了1.5kg,销售单价为29.6元/kg,故违法所得认定为44.4元。
当事人查验留存了抽检批次泥鳅供货商童勋海鲜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及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3〕25号)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在店内张贴该批次泥鳅的召回公告,并上交了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7月12日止,召回数量为0。为追溯该批次泥鳅的来源核查,我局于6月21日,向供货商所在的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线索移送函》,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从供应商“武汉市青山区绪宁便利店”处购进同一批次“康师傅韩式火鸡面”(条码:6937962104511,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共购进12盒。2022年12月3日,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康师傅韩式火鸡面”共计4盒,销售单价7元/盒,销售的4盒食品中,经查证有2盒属过期食品(销售码:0003202212030534、0003202212030576,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因当事人同时销售不同批次“康师傅韩式火鸡面”,且销售记录中无法显示产品批次,无法查实其余2盒是否在保质期限内。2023年7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该食品库存数量为6盒,均在保质期内。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销存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共计1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泥鳅,并给予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4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8.4元。
1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