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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伊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8504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繁盛路622号2幢三层、四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793号
经查明,当事人应订单,于2025年7月2日生产“蛋条酥”8箱(5kg/箱),计40kg,保质期180天,销售给了嘉善某某食品商行,销售价10元/kg,计货款400元,生产成本360元,获利40元。2025年9月1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蛋条酥”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日落黄”实测值为0.0217g/kg,而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日落黄”是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食品和药物的着色,食品方面使用范围限于糕点、水果调味糖浆、饮料、调制酒、果冻、膨化食品等食品。GB2760-202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其中“日落黄”作为着色剂仅能在“糕点上彩装”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为0.1g/kg,在其他糕点上不得使用,当事人生产的“蛋条酥”属糕点,检出该成分,故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单据等材料,并称“日落黄”为原料带入所致。嗣后,当事人将现有的麦芽糖、鸡蛋等7种原料送第三方检测,均未检出“日落黄”。因在当事人无同批次及同款产品,也无同批次的留样产品,原生产产品的原料已消耗,故,无法核实当事人生产的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另外,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未做好留样工作,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日的“蛋条酥(原味)”未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蛋条酥(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该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涉产品数量较少,货值较小,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六)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杭萧市监处罚﹝2024﹞15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案涉纯手工蛋卷,正面显著字体标注有“纯手工蛋卷”,背面标签标有“食品名称:纯手工蛋卷”。当事人陈述,案涉产品生产工艺为:准备配料,机器和面,压片机压片,人工卷制蛋卷,机器烘烤,成品包装。当事人称,仅卷制蛋卷时是纯手工制作,其他工序都是在人工辅助下机器完成。案涉产品制作的实际工艺与标注的“纯手工”不符。当事人按客户需求生产上述案涉产品两批次,批次:20231106,7箱(规格:4kg);批次:20240101,7箱(规格:4kg)。每批次(7箱)成本合算263.156元,售价40元每箱,货值560元,当事人获利33.688元。案涉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产品。该款产品当事人不再为客户生产,故已停产该款产品。另查,手工鸡蛋卷,标签标示“华芙士®手工鸡蛋卷”,“食品名称:手工鸡蛋卷,产品类别:烘烤类糕点,标注代号:GB/T20980”等字样。GB/T20980为《饼干质量通则》,当事人生产手工鸡蛋卷工艺符合烘烤类糕点制作流程,执行标准应标注为GB/T20977。当事人按客户需求生产上述鸡蛋卷两批次,批次:2024年5月27日,7箱(规格:4kg);批次:2024年6月5日,7箱(规格:4kg)。每批次(7箱)成本合算263.156元。售价40元每箱,货值560元,当事人获利33.688元。案涉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产品。该款产品当事人不再为客户生产,故已停产该款产品。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货值1120元,获利67.37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纯手工蛋卷、手工鸡蛋卷,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获利较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3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纯手工蛋卷、手工鸡蛋卷,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获利较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37元。
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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