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河北区俊新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南俊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5TPH81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王串场一号路幸福道商业街(南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北税三罚〔2025〕156号
违反税收管理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2025-09-16
2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3〕4-30号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茶桔是其2023年9月6日,从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赵沽里金钟市场内的“建华果业”处购进的。购进了56斤,进货价格4.2元/斤,共计进货款235元,用微信支付的。上述茶桔已全部销售,没有剩余,销售价格5元/斤,共计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茶桔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也保留了微信支付记录。 上述情况,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3〕4-17号),并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复函,复函称,“建华果业”主体名称为天津市东丽区建华水果批发店,其确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售出茶桔,相关票据也是其开具的,票据情况属实。但其称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2023年9月12日被抽检的茶桔不是其售出的,并提供了当事人手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内容为“在我处抽检不合格的茶桔不是从建华果业购进的”。上述复函情况,经向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称该情况说明确实是其书写的,被抽检的茶桔也确实不是从天津市东丽区建华水果批发店处购进的。同时,当事人表示,抽检前一段时间内,其从多个主体处购进过茶桔,现在也记不清被抽检的茶桔是从何处购进的,无法提供来源。 当事人经营的茶桔,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茶桔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如实证实供货来源。上述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