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绥安镇武洪肉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武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3MA30JR4R6B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心市场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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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113号
1.当事人系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6230081843)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过期。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起暂停营业,于2025年5月10日开始制售猪肉丸、包心丸、蛋卷、肉条、牛肉丸等肉制品,直至2025年5月22日被我局查获期间,当事人销售自制的猪肉丸56kg(26元/kg)、肉条7.5kg(24元/kg)、蛋卷31.5kg(24元/kg)、包心丸151kg(24元/kg)、肉肠7kg(24元/kg)、肉筋丸54kg(24元/kg)、猪肉丸10.5kg(18元/kg)、包心丸15kg(18元/kg)、蛋卷19kg(18元/kg)、牛肉丸25kg(24元/kg),以及抽检数量为牛肉丸2.32kg(36元/kg)、猪肉丸2.22kg(36元/kg)、肉条2.35kg(36元/kg),未售出部分牛肉丸30.15kg(拟售24元/kg),上述肉制品合计销售383.39kg,销售额9129.04元,违法所得9129.04元,货值9852.64元。
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1日重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6230201733),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2.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生产制作了57.47kg牛肉丸,原料配比约为14kg牛肉、7kg鸡胸肉、14kg猪肉、7kg淀粉、14kg水以及少许木薯淀粉、酱油、盐、味精、白糖、蒜蓉、苏打粉、10g焦糖色、11gT-肉丸稳定粉(谷氨酰胺转氨酶)和44g肉丸稳水粉(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和聚偏磷酸钾)。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该批次牛肉丸销售了25kg(24元/kg),另抽检2.32kg(36元/kg),剩余库存30.15kg(拟售价24元/kg),货值1407.12元,销售额683.52元,违法所得683.52元。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制作了4.22kg猪肉丸、2.35kg肉条,原料配比相同,一起制作约使用了3.2kg猪肉、0.8kg鸡肉混合0.8kg淀粉、1.6kg水和少许盐、味精、白糖等调味料。当事人于当日销售完毕,其中猪肉丸销售了2kg(26元/kg),另抽检2.22kg(36元/kg),肉条2.35kg(36元/kg)全部用于抽检,货值216.52元,销售额216.52元,违法所得216.52元。
以本地生活习惯,牛肉丸是以牛肉为单一肉类原料加工制成的,肉丸、肉条是以猪肉为单一肉类原料制成的,当事人制售上述肉制品时未告知消费者其中掺杂了其他肉类原料。当事人制售上述掺假掺杂的肉制品合计货值1623.64元,销售额900.04元,违法所得900.04元。
3.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收到上述3份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对被抽检批次的牛肉丸、猪肉丸、肉条实施召回工作,但由于涉案产品即买即食等原因均无法召回,至今当事人未收到不良反馈,我局也未收到关于食用涉案产品而出现食用者身体不适、中毒等不良的举报和投诉。
4.当事人购进制售上述肉制品所用的木薯粉、鸡胸肉、焦糖色(亚硫酸铵法)、T-肉丸稳定粉和肉丸稳水粉时有查验供货商资质,相关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供述其余牛肉、猪肉、苏打粉、淀粉、调味品等食品原料均从绥安镇中心市场购买,未保存相关凭证。另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6230201733)复印件1份,员工黄瑞坚的健康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王武洪和员工黄瑞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经营者王武洪、员工黄瑞坚的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4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我局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等情况;
3.对当事人经营者王武洪的《询问笔录》2份,员工黄瑞坚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6230081843)照片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获的销售单复印件50页(共97单)以及《销售单统计表(票据单25单)》、《销售单统计表(票据本72单)》、《销售情况汇总表》各1份;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实施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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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