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众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喜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DC6BBL6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中川镇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四层Q69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罚〔2025〕160号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江苏乐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43130277)、贺利氏医疗有限公司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43135901)、山东冠龙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复合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30946)等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是避光,不超过25℃环境下保存,该公司库房货架温度计显示26℃。对于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器械产品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施设备,且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从2025年3月至今一直没有进行监测记录,公司组织机构图上验收、库房的质量管理人员李云霞为挂职且不常来,未履行库房质量管理职责。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照片,库房内配备了药品冷藏柜,对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器械产品摆放入柜。
对甘肃众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2
(兰城)市监罚﹝2025﹞160号
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甘肃众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79号9层001室909设立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合格品区货架上贮存的标识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乐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43130277;标识注册人中文名称:贺利氏医疗有限公司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43135901;标识注册人/生产企业:山东冠龙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复合骨水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30946等产品共计120盒,上述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温度贮存上限25℃,现场货架上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湿度56%,法定代表人王喜太提供了上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销售出库单)等部分证据材料。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渠道合法,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