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范福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C3Y0JJ3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彩城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3028号
2024年3月18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杨超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彩城院内的七台河市桃山区范福生鲜超市检查,发现其采购食品“李锦记蒸鱼豉油”(生产商: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29,保质期:18个月)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4年3月25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购进海天“李锦记蒸鱼豉油”。购进8瓶,进价是35元/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李锦记蒸鱼豉油”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凭证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