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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鸿府酒楼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朱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C81RQ9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东光路127号4幢一层110-113室,二层2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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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3〕359号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组织对当事人采购的小白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6月7日本局收到相关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156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小白菜系2023年5月10日从绍兴市***市内的绍兴市越城区***处购进,可以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盖有“绍兴市越城区***”印章的相关进货单据等资料,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小白菜的合格证明文件,进价4元/斤,进货量6.2斤(同抽样基数);购进后已全部用于抽检。上述小白菜的货值金额为24.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小白菜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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