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秀欣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4MA0GKJEQ4P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新乐市承安镇十三里村村北4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冀0184民初2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陶**
新乐市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冀0184民初2018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于*
新乐市人民法院
3
2025-05-20
(2025)冀0184民初2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陶**
新乐市人民法院
4
2025-01-15
(2024)冀0184民初3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郝**
新乐市人民法院
5
2024-12-30
(2024)冀0184民初3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郝**
新乐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3
(2024)冀0184民初3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郝**
新乐市人民法院
7
2024-12-20
(2024)冀0184民初3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马**
新乐市人民法院
8
2024-12-12
(2024)冀0184民初3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郝**
新乐市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冀0184民初3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王**
新乐市人民法院
10
2024-04-24
(2024)冀0184民初3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冀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新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6
(2025)冀0184民初2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于*
裁判文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381号、石市监执抽函[2025]3384号)当事人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BS I PY PE PE 4 10”型号和“SBS I PY PE PE 3 10”型号的YC-201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SY202520715、No:SY202520429。SY202520715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浸水后质量增加、可溶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依据《河北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SY202520429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拉力(最大峰拉力横向)、延伸率(最大峰时延伸率纵向)、浸水后质量增加、可溶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依据《河北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4日将抽检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报告结果认可,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2月31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此案立案调查。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乐市承安镇十三里村村北400米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防水卷材。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收到检测公司邮寄的编号为No:SY202520715、No:SY202520429的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5年11月2日生产该抽检批次SBS I PY PE PE 3 10防水卷材30卷,成本价50元/卷,以销售价70元/卷于2025年11月10日销售给河北效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6月6日生产该抽检批次SBS I PY PE PE 4 10防水卷材40卷,成本价70元/卷,以销售价90元/卷于2025年10月10日销售给满城区友誉防水材料经营部。总货值金额5700,获利1400元。当事人于2026年2月7日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6年2月27日未将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厂内现况; 2.询问笔录1份、河北宇宸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检验报告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各2份,证明线索来源;
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10260元,共计11660元。
10260.00元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