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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章燕红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燕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HL6D69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华敦街1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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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从丽水市***市场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5包“现代果园”牛肉味豆(净含量148克,保质期8个月),并在其店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2023年11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2包上述“现代果园”牛肉味豆,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1日和2023男3月8日,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另举报人于2023年10月24日在当事人处以7元/包的价格购买了一包芝麻煎饼,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4号,保质期180天,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登记销售台账,除举报人购买的1包芝麻煎饼外,无法查实上述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元,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相关进货凭证。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索取相关进货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现代果园”牛肉味豆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货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现代果园”牛肉味豆2包;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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