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澳视眼科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子君 | 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MA5KC53C0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来宾市桂中大道东13号金都汇城市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市监处字〔2023〕10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储存备用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失效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来市监强制〔2023〕4号); 2、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
2023-05-29
2
来市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储存备用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失效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来市监强制〔2023〕4号);
2、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