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全新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世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6LQTRC8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云南中石油强林石化草铺新加油站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229号
经查,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因包装过程控制不严,误用印制错误的外包装出厂了140件芙蓉糕。该批次芙蓉糕外包装的标签上,未在食品配料表一一标示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双效泡打粉”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及问答的规定。该批次芙蓉糕的生产成本为47元/件,通过经销商蔡某、范某共售出140件,销售价均是50元/件。故该案货值金额为7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000元。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7月间芙蓉糕的3份《检验报告》显示,包装内食品本身检验合格。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22日将其余印制错误的芙蓉糕包材予以销毁,并于2024年7月31日发出产品召回公告,未见已食用消费者反映该批次芙蓉糕本身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5-06-2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