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衡惠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J73JT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1幢59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9
(2026)粤0391民初3409号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73号
案件名称: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县大道1***号菩悦花苑小区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整(¥1,620.00)。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宁波恒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县大道1***号菩悦花苑小区实施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元整(¥1,620.00)。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2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