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罗甸县兴合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翱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6GT5YX0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甸市监处[2023]4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111号,门头为“兴合批发部”店面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名称:卫龙辣条大面筋(香辣味),规格:净含量65克,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21108,保质期:120天,制造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购价:2.5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依据经营者冉翱陈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从罗甸县家成食品经营部进购的,进购了10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按销售价格计算总货值金额为:4元,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提供商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在过期后是否进行销售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场时拍照提取的固定证据图片7张,证明现场当事人经营者上述陪同检查、在本局执法文书上签字、现场扣押食品的情况。 3.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当事人经营者冉翱《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