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永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4F3RB24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东跃村2栋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1
(2025)鄂01知民终1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严**,王**,夏**,王**,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19
(2025)鄂0191知民初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王*,王**,严**,夏**,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7-31
(2024)鄂019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7-03
(2024)鄂0191知民初1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武汉奥协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6〕69号
经查明,2021年5月21日,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工生产合作协议》,为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加工“恒典”品牌桶装水,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空桶、桶标、收缩膜等包辅材料。2022年7月14日,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恒典”商标注册证(第60657737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瓶装水(饮料)等。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11月10日,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恒典”桶装水5449桶发货给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严华平)进行了销售,其中共有2135桶,是严华平于2022年9月份至2023年3月份期间委托当事人湖北吉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提取,以1.2元/桶的价格配送到蔡甸区华平桶装水销售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191知民初22号中,对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恒典”桶装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受武汉金月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为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庭审陈述其同时担任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根据该陈述,当事人对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的行为明知,仍协助其进行配送,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1知终121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鄂知民申49号作出裁定,驳回湖北九宝饮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严华平购买“恒典”桶装水的价格是3.5元/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47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