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来龙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352124293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甫里村委会宋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赣0802民初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7
(2025)赣0802民初7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7
(2025)赣0802民初7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0
(2025)赣0802民初3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曾**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8
(2025)赣0802民初1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0
(2024)赣0802民初6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吉安华耀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0
(2024)赣0802民初6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王**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8
2024-10-12
(2024)赣08民终180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友谊村农民经济发展用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7-23
(2024)赣0802民初3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周**,王*,江西尚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24
(2022)赣0802民初2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吉安市新发钢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7
2020-11-12
(2020)赣0802民初3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11920.51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27
2020-10-19
(2020)赣0802民初3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3-20
2018-12-20
(2018)赣0802民初44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230.4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3-20
2019-02-21
(2019)赣0802民初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彭*、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6
2017-07-03
(2017)赣0802民初1177号
劳动争议
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处罚〔2023〕1号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吉市市监监字〔2022〕4号)对吉安市金瑞祥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规格型号:C35(180±30mm)]进行了抽样检测,样品经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所检项目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不符合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为2200274)。该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使用工程名称是吉钢贸易总部项目商业楼,施工部位地下室底板,该批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了196m3,成本价408.3元/m3,销售价410元/m3,货值金额80360元,违法所得333.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以803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共计80693.2元整。
8036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2
吉市市监(产)处〔2023〕1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196m3,成本价408.3元/m3,销售价410元/m3,货值金额80360元,违法所得333.2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以803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共计80693.2元整。
8036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