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柒天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风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758123930X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北仓巷25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杏处罚〔2025〕500号
太原市柒天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经查,太原市柒天四季酒店有限公司将隆力奇清爽洗发水(20kg)、隆力奇清肤沐浴露(20kg)灌装至壁挂式皂液器内使用。上述“洗发水”“沐浴露”是从太原雅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文久誉百货商行购进,“隆力奇清爽洗发水”(20kg)购进了7桶,145元/桶;隆力奇清肤沐浴露(20kg)购进了7桶,145元/桶;洗发水共使用了5桶,剩余2桶;沐浴露使用了6桶,剩余1桶。货值金额2030元,未对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晋药监规〔2024〕4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晋药监规〔2024〕5 号)3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隆力奇清爽洗发水(20kg)2桶,大包装隆力奇清肤沐浴露(20kg)1桶,皂液器(双头)80个;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