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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金华注册资本:17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7GENP10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经济开发区扎佐工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306号
经查,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街道修文经济开发区生产了传奇盛世酒.上德白酒474瓶、净含量500毫升,该批次白酒包装盒上标识了“采天地之灵气”等宣传语、食品名称、原酒产地:中国贵州茅台镇、产品执行标准:GB/T 26760(优级)等信息。成本价为15.12元/瓶。 截止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批次白酒共计12瓶,销售价为42元/瓶,获利322.56元。出厂检验使用了2瓶,剩余460瓶未销售。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9908元, 该批次白酒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采天地之灵气”的宣传语、食品名称、原酒产地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感官-香气、口味、风格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为“有酱香、粮香、有空杯香、入口醇厚、味甜、淡薄、味短、具有酱香型白酒风格”不符合该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优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DSW20250319)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1月20日生产的白酒宣传语、食品名称、原酒产地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感官-香气、口味、风格不符合该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优级)要求,该批次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事实;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2025年7月17日抽样情况等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现场同批次产品留存情况、出入库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1月20日生产的白酒的标签标识信息等事实;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上述批次白酒查封情况等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白酒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获利等事实; 证据七:订货单1份,证明上述批次白酒的生产数量、成本等事实; 证据八:成品酒入库台账及出库台账1份,证明上述批次白酒生产数量、出入库数量等事实; 证据九:产品销售信息记录表1份、出库单3份,证明上述批次白酒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事实; 证据十二: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万涛处理本次案件等事实 证据十三: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及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罚款1.99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9908.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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