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少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MABQTUCK0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古镇5栋3060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财购处字﹝2025﹞2号
2024年6月22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赣州市中医院人体成分分析仪、呼吸机及病人监护仪等设备(项目编号:JXTC2024-GZ-G003品目二)招标公告》,该项目品目二预算金额3085300元。2024年7月18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金硕公司系该项目品目二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816100元。2024年8月15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该项目合同公示。2024年12月3日,赣州市中医院向本机关递交《情况报告》,载明“赣州市中医院在2024年8月15日与中标供应商江西金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备案公示。10月28日,医院收到江西金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放弃履约申请书。11月26日,经医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案涉项目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综上,金硕公司书面声明放弃履行合同,构成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1542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5426.50元
赣州市财政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