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兴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6TY9HJ8C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中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1
(2025)陕0111民初13089号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刘**,李**,兰**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陕71民终23号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航天物资储运部,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3
2023-04-11
(2023)陕0111民初2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特利斯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3
(2021)陕0111民初111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特利斯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3
(2021)陕0111民初11366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陕西长大华础工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6
2020-12-05
(2020)陕0111民初87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特利斯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7
2020-11-04
(2020)陕0111民初923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科旺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韩**,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8
2020-09-17
(2020)陕0111民初6496号
保管合同纠纷
陕西国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9
2020-09-04
(2020)陕0111民初4569号
保管合同纠纷
陕西长大华础工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0-08-31
(2020)陕0111民初4569号
保管合同纠纷
陕西长大华础工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30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3
2023-05-11
(2023)陕0111民初2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特利斯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2-06-28
(2022)陕0111执3531号
民事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大华础工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11
2021-06-22
(2021)陕01民终91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特利斯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09-04
陕0111执20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陕西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39201.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7-31
2020-06-17
(2020)陕01民终4485号
陕西昊洋国际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677号
2026年3月10日,收到双生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案件线索转办单》,线索涉及西安昊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436户双生分局登记企业未报送年报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查,当事人既未报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并分别于2023年、2024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25年12月30日,未进行改正,且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予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企业详细信息电脑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规定报送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 2、双生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双生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局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3
2025-03-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4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5
2024-03-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6
2023-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7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