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沙埕建国农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建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3323F26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沙埕金荣农贸市场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4〕6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1月8日,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福鼎市沙埕建国农产品经营部的食用农产品香葱(购进日期:2023.11.7)和食用农产品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11.8)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3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平台推送的信息显示上述香葱及荷兰豆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福鼎市沙埕建国农产品经营部送达了宁德市产品质量监测所出具的编号No:(2023)宁检食抽09772号、No:(2023) 宁检食抽09563号《检验报告》,09772号检验报告显示香葱“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2,单项判定:不合格”,09563号检验报告显示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多菌灵,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92。”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上述批次的香葱和荷兰豆已售完。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葱、荷兰豆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3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从福鼎市包日群蔬菜摊购进了6斤荷兰豆,进价13.5元/斤,售价15元/斤,截至11月30日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荷兰豆全部售出,计算货值为90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荷兰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和荷兰豆的快检报告单。当事人购进荷兰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来源得到供货方证实;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陈照购买土豆过程中由陈照代其向曾喻贤处购进26.6斤香葱,进价2.8元/斤,售价4元/斤,截止至11月30日当天当事人已将上述购进的香葱全部售出,计算货值金额106.4元,违法所得106.4元。
当事人购进香葱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在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当日对涉案批次香葱和荷兰豆开展了召回措施,张贴召回通告,至召回工作完成无不合格荷兰豆及香葱被召回。
当事人经营的香葱中的毒死蜱含量和荷兰豆中的多菌灵含量的实测值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以上,我局提请专家进行评估认定。专家评估认定意见为荷兰豆中的多菌灵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限量,但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香葱中的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福鼎市公安局通报该案线索,并将该案交由其核查,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福鼎市公安局复函,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福鼎市沙埕建国农产品经营部涉嫌犯罪,决定退回相关线索,故该案继续由我局进行办理。
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
6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