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一家购物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小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MA282L6A6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华泰街128弄4-5号(1-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1
(2022)浙0212民初10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桂林市方块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新一家购物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2
2022-05-09
(2022)浙0212民初106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桂林市方块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6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宁波市北仑区罗俊食品加工厂购进猪血,进货单价为3元/千克,进货数量为3千克,购进后放于店内对外销售,销售方式为散装称重,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截至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猪血货值金额为9元,未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富华林雪花银耳,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能量1016千焦,蛋白质9.0克,脂肪1.5克,碳水化合物33.2克,钠90克。根据能量计算标准计算其能量值为772.9千焦(碳水化合物33.2g×17+脂肪1.5g×37+蛋白质9.0g×17),小于标签标注能量值超过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富华林雪花银耳膳食纤维含量为68.6克,根据能量计算标准计算其能量值为1321.7千焦,大于标签标注能量值超过20%。其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该富华林雪花银耳是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0日从宁波市鄞州甘之源贸易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单价为9.5元/袋,进货数量为5袋,共47.5元。销售了2袋,销售价格是12.8元/袋,目前库存3袋。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为6.6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的袋身上印有“柿饼……具有温补之功强体健脾之能”字样的散装柿饼,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从宁波市海曙美果果品商行进的货,进货单价为50元/箱,每箱内有4.5斤。进货数量为1箱,共50元。销售价格是15.8元/斤。销售了约4斤,目前库存5袋约0.5斤。货值金额71.1元,违法所得为18.8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抄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综上所述,货值金额为144.1元,违法所得为25.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未标注标签散称猪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标示标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警告。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富华林雪花银耳标签的能量值不符合<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pan>(GB28050-2011)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能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袋身上印有“柿饼……具有温补之功强体健脾之能”字样散装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富华林雪花银耳3袋、柿饼5袋;2.没收违法所得25.4元;3.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25.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未标注标签散称猪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标示标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警告。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富华林雪花银耳标签的能量值不符合<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pan>(GB28050-2011)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能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袋身上印有“柿饼……具有温补之功强体健脾之能”字样散装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富华林雪花银耳3袋、柿饼5袋;2.没收违法所得25.4元;3.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25.4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