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区俊康农副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俊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403MA6484BR7X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市场5-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彭市监处〔2023〕51142223000204号
2023年5月16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彭山区俊康农副产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取鸡肉1批次,抽样基数:4kg,鸡肉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
2023年6月12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24191),报告内容如下:样品名称:鸡肉,被抽样单位:彭山区俊康农副产品店,委托单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标准指标:≤200μg/kg,实测值:439μg/kg)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24191)、《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11403683140801),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采购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的鸡肉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罚款0.0550万元,警告
550.00元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