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宇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9MAC9Q4FK9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城口县东大街7号附47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30
(2024)渝0229民初7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
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
城口县人民法院
2
2024-04-01
(2024)渝0229民初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覃**,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
城口县人民法院
3
2024-02-26
(2024)渝0229民初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城口县丰庆蔬菜水果超市
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
城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3〕98号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同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东大街7号附47号的城口县蜀九香老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31日,我局收到由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3001413),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无涉案鹅肠剩余、未发现甲醛的添加物。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5kg*60元/kg=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罚款
29000.00元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