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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先永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QTXD5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批发市场5-205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浙0603民初2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浙江百穗商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4
(2025)浙0603民初2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浙江百穗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4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干辣椒段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共计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干辣椒段的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采购上述干辣椒段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上家营业执照,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37.8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干辣椒段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干辣椒段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
31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70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9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待售的14包优先美木薯淀粉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另有17包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2包臻白鹤澄粉、1包田灿小麦淀粉(澄面)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优先美木薯淀粉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祥辰食品商行采购的,买了两箱(50包/箱),共270元,具体产品信息如下:品名:优先美木薯淀粉,净含量18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2301301,委托方: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盐城厨鹤粉业有限公司(分装),产地:江苏省盐城市,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日,小标签写有保质期24个月,揭开小标签写有保质期12个月,数量:14包,售价4元/包。为调查上述产品保质期真实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分别向上述产品的委托方及被委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调查函》(绍柯市监协查【2023】0510-1号)及《协助调查函》(绍柯市监协查【2023】0510-2号),2023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盐城厨鹤粉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回复函,结合当事人提供的20211002批次优先美木薯淀粉的出厂检验报告,查实上述14包优先美木薯淀粉的外包装上的小标签在出厂时已张贴,保质期实为24个月,并于当日对上述14包优先美木薯淀粉依法予以解除扣押。上述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绍兴市歆晨食品有限公司采购360金汤酸菜时供货方赠送的,数量是10件(40包/件),即400包;上述臻白鹤澄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在杭州萧山万调居食品经营部采购308g*10黄飞鸿香脆椒时供货方赠送的,数量是2包;上述田灿小麦淀粉(澄粉)是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在杭州秦杭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其他产品时供货方赠送的,数量1包。上述三款产品具体信息如下:1、商品品名: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2年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6*****2500093,生产商:隆尧彭山食品厂,产地:河北省邢台市,数量:17包,售价4元/包;2、商品品名:臻白鹤澄粉,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03*****0700332,委托方:上海绎隽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苏州市云可食品有限公司分装,产地:江苏省苏州市,数量:2包,售价2元/包;3、商品品名:田灿小麦淀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01*****8103770,生产商:田灿(诸暨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分装),产地:浙江省诸暨市,数量:1包,售价2元/包。当事人在接受供货商赠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将上述产品放在公司内销售。2023年6月1日,因举报人举报内容未说明所购过期淀粉的品牌名称,执法人员向举报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配合调查,举报内容无法查实。上述臻白鹤澄粉及田灿小麦淀粉(澄面)至今未销售。当事人未记账,店内无收银机无法查询收银记录,故上述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超过保质期后的销量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74元。当事人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3*****0259274,当事人实际经营场面积75.6平方米。当事人被查到过期食品后张贴了召回通知,至今无人退货退款。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我局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包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2包臻白鹤澄粉、1包田灿小麦淀粉(澄面)。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包万家福食用生粉(分装)、2包臻白鹤澄粉、1包田灿小麦淀粉(澄面)。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
9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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