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利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朝玉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05333512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清池镇新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卫医罚〔2026〕12号
根据2026年2月10日接到关于金沙利民医院的投诉举报线索,我单位于2026年2月12日对金沙利民医院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如下:一、金沙利民医院为金沙县卫生健康局注册许可的一级医疗机构,批准床位为5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图诊断专业/中医科。有效期自2022年06月16日至2027年06月16日,校验有效期至2026年0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付朝玉,主要负责人为付至军。《营业执照》名称为金沙利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333512X3,法定代表人为付朝玉。二、执法人员查看患者刘贵飞外科门诊病历(门诊号:2602060057),病历中记录主要症状为撞伤致右腹疼痛,辅助检查:做全腹CT平扫显示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腹壁软组织损伤,接诊医师签字处为胡云海,接诊科室为外科诊室,接诊时间为2026年2月6日。查看刘贵飞中医科门诊病历(门诊号:2602060064),病历中记录主要症状为撞伤致右腹疼痛,诊断为筋痹,接诊医师签字处为程永富,接诊科室为中医诊室,接诊时间为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金沙利民医院为患者刘贵飞开具的2张处方笺,一张处方笺(处方号:2602060319170)中开具药品为三七伤药片,处方时间为2026年2月6日,医师签名处为程永富。另一张处方笺(处方号:2602060318230)中开具药品为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处方时间为2026年2月6日,医师签名处为胡云海。当事人提供了刘贵飞门诊病历及处方资料,胡云海和程永富《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胡云海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程永富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以上资料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经对中医科医师程永富、外科医师胡云海询问核实,2026年2月6日程永富和胡云海未亲自接诊患者刘贵飞,该名患者是由内科医师龙艳接诊后将刘贵飞的门诊病历和开具的处方打印出来,由胡云海和程永富在刘贵飞的门诊病历和处方中医师签字处签字。后对内科医师龙艳询问核实,2026年2月6日刘贵飞因右腹撞伤到金沙利民医院就诊并由龙艳接诊,龙艳用外科医师胡云海工号为刘贵飞开具全腹部CT平扫检查,检查显示无异常,为其开具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处方(处方号:2602060318230),接诊患者后将书写的门诊病历(门诊号:2602060057)和处方笺(处方号:2602060318230)打印出来由外科医师胡云海签字。用中医科医师程永富工号为刘贵飞开具了三七伤药片处方(处方号:2602060319170),接诊患者后将书写的门诊病历(门诊号:2602060064)和处方笺(处方号:2602060319170)打印出来由中医科医师程永富签字。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患者刘贵飞询问核实,2026年2月6日接诊医师为龙艳,并为其开具三七伤药片处方和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处方,外科医师胡云海和中医科医师程永富并未亲自为其开展诊疗。当事人提供了龙艳《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龙艳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以上资料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依据《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医师龙艳在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且未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6日为患者刘贵飞开具中成药三七伤药片处方,其行为属于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1 . 对金沙利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处罚 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 .00元)。
2.对金沙利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 万壹仟元圆整(¥21000 . 00元)。
最终对金沙利民医院的两个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叁万陆仟圆整(¥36000 . 00元)。
36000.00元
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