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23167314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南关区长春大街117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1
(2022)吉01民终26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8-12
(2021)吉0192民初18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包*
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9-09-10
(2019)辽1122民初21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刘**
闻**,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营口泰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邢*,中国平安财产保
盘山县人民法院
4
2019-07-19
(2019)辽1122民初21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刘**
闻**,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王**,营口泰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邢*,中国平安财产保
盘山县人民法院
5
2019-07-04
(2019)吉0102民初180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吉林省后勤管理指导中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6
2019-06-11
(2018)苏0115民初207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常**,常**,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19-06-04
(2019)吉0113民初17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九台区大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九台区长吉货站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8
2019-04-24
(2019)吉0113民初17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九台区大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侯**,宋*,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景**,九台区长吉货站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03
2019-07-01
(2018)苏0115民初207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常**、常**、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35932.1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03
2020-03-09
(2019)辽1122民初21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4907.99元
民事案件
3
2020-02-24
2019-12-30
(2019)吉01民终5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九台区大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05
2018-07-03
(2018)粤0303执10535号
劳动争议
彭**、麻**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05
2018-07-03
(2018)粤0303执10537号
劳动争议
麻**彭**、麻**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05
2018-07-03
(2018)粤0303执10534号
劳动争议
彭**、麻**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9-27
2019-07-08
(2019)吉0102民初180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2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31
2019-06-27
(2019)吉0113民初17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九台区大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九台市长吉货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0-18
2018-04-10
(2018)粤0303民初7201号
劳动争议
彭**与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1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9-12
2018-04-23
(2018)粤0303民初72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麻然富与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8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处罚〔2025〕00006号
经查,涉案叉车为当事人自有产权特种设备,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2日开始使用,由作业人员窦海君(身份证号:220181198001222811)负责驾驶,作业人员窦海君具有叉车司机操作证,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至2025年6月。涉案叉车未进行定期检验。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7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笫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