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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珮毓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MA1FYF8D6X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1033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沪0114民初14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贝笛麦伊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4
(2025)沪0114民初23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贝诺迪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4
(2025)沪0114民初14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贝笛麦伊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8
(2025)沪0114民初14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贝笛麦伊思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6〕062026000086号
经核查,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10335室,实际在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258号5楼5A-1室从事儿童服饰经销活动。当事人在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L281A室以店招“PLAYOLOGIE”开立店铺,对外销售其进口的儿童服饰用品等。 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在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被抽取“安格鲁斯/Angulus”品牌款号0591-101-7523(规格:22EUR/133mm、20EUR/120mm)的凉鞋3双,其中样品2件,备样1件。抽检了“MIMI&LULA”品牌型号113008-96的刺猬森林包2件,其中样品1件,备样1件。被抽检的产品上均佩戴“合格证”。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销售的“安格鲁斯/Angulus”品牌款号0591-101-7523(规格:22EUR/133mm、20EUR/120mm)的凉鞋经上海鉴正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GB30585-2024《童鞋安全技术规范》、SHSSXZ0304-2025《上海市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判定依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婴幼儿鞋小附件不符合GB30585-2024《童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的5.2条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MIMI&LULA”品牌型号113008-96的刺猬森林包经上海鉴正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QB/T 1333-2018《背提包》、SHSSXZ0323-2024《上海市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判定依据,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缝合强度不符合QB/T1333-2018《背提包》标准中4.3条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签收了邮寄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252JA08013、253JA08013)及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对检测结果书面提出异议。 又查,上述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安格鲁斯/Angulus”品牌款号0591-101-7523的凉鞋,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海外ATC Footwear A/S公司购入后进口,合计进货5双,不同尺码均为相同设计。上述被判定为不合格的“MIMI&LULA”品牌型号113008-96的刺猬森林包,系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海外Mimi&Lula Limited公司购入后进口,合计进货5件。因产品积压滞销等原因,以上产品均未出库销售。至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将4双凉鞋发往太古汇门店销售,2025年8月5日,将5件刺猬森林包发往太古汇门店销售。“安格鲁斯/Angulus”品牌款号0591-101-7523的不合格凉鞋吊牌价格为800元/双,共销售3双,实际销售金额为1120元。“MIMI&LULA”品牌型号113008-96的不合格刺猬森林包吊牌价格为200元/件,共销售3件,实际销售金额为290元。两款不合格产品销售额合计1410元,货值合计3410元,扣除成本、已缴纳的税费后,产品违法所得合计251.37元。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即下架了店内的涉案产品,并在店铺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发生退货退款情况,“安格鲁斯/Angulus”品牌凉鞋有2双库存(含备样1双),“MIMI&LULA”品牌刺猬森林包有2件库存(含备样1件)。
没收物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440万元,罚款0.069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
6130.00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2
沪市监静处﹝2025﹞062025001248号
2025年3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下属的位于南京西路1551号4层N4-19室的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第二分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背带长裤和背带长裤(婴幼儿用品)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6月6日,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XB202501J0303067的《检验报告》,情况如下:被抽样产品名称:背带长裤,生产者名称: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者名称: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第二分公司;检验依据见数据页,判定依据: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婴幼儿用品、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SHSSXZ0303-2025《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标准,依据SHSSXZ0303-2025《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和XB202501J0303068的报告编号,情况如下:被抽样产品名称:背带长裤(婴幼儿用品),生产者名称: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者名称: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第二分公司;检验依据见数据页,判定依据: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婴幼儿用品、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SHSSXZ0303-2025《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标准,依据SHSSXZ0303-2025《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上述不合格背带长裤和背带长裤(婴幼儿用品)由当事人从丹麦服饰品牌浮朴/FUB处进口,分配至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西路第二分公司店铺销售,销售收入归入总公司上海恒所禄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已取得丹麦品牌方授权书,当事人为独家代理,进口的货品款号都为绝版,后续未进口相同款式和款号的货品。90/50(6022AW)款由2022年8月19日申报进口,报关单号:012920221000028450,该报关单内进口同一商品编码的货物,名称为背带长裤,共计97件,其中被抽检的90/50(6022AW)款货物总数为6件,FUB公司开具的该款式的发票,进口金额为198美元。90/52(7524AW)款由2024年9月29日申报进口,报关单号:224620241000049425,该报关单内进口同一商品编码的货物,名称为女婴针织长裤,共计58件,其中被抽检的90/50(6022AW)款货物总数为8件,FUB公司开具的该款式的发票,进口金额为272美元。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计划于2025年10月29日结束,已售出的6件未召回成功。其中,90/50(6022AW)进货6件,售出2件,其中1件为抽样,挂牌售价为619元,折后实际销售价分别为294.02元每件和309.50元每件(该件为抽样购买),经公司财务核算,采购单价为191.13元每件,进口增值税为26.33元每件,进口关税为11.47元每件,进口付税美元汇率为6.7465,单件进口价为228.93元每件,零售增值税税率为13%,缴税金额为38.22元每件和40.24元每件。该款产品货值为3714元(挂牌价619x进货6),违法所得为67.2元((售价294.02-进口价228.93-增值税38.22=26.87)+(售价309.50-进口价228.93-增值税40.24=40.33))。另一款90/52(7524AW),进货8件,售出4件,其中1件为抽样,挂牌售价为669元,折后实际销售价分别为401.4元每件(该件为抽样购买)和361.26元每件,401.4元每件,361.26元每件,经公司财务核算,进口增值税为22.15元每件,进口关税为11.54元每件,进口付税美元汇率为7.1307,单件进口价为226.29元每件。零售增值税税率为13%,缴税金额为52.18元每件,46.96元每件,52.18元每件和46.96元每件。该款产品货值为5352元(挂牌价669x进货8),违法所得为421.88元((售价401.4-进口价226.29-增值税52.18=122.93)+(售价361.26-进口价226.29-增值税46.96=88.01)+(售价401.4-进口价226.29-增值税52.18=122.93)+(售价361.26-进口价226.29-增值税46.96=88.01))。综上,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背带长裤和背带长裤(婴幼儿用品)货的货值金额共计9066元,违法所得共计489.08元。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45056万元
14505.60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