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伟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3MA6WN1HX3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金辉世界城项目B3幢0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0
2020-12-05
(2020)陕01知民初20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1747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肆佰元整(¥94,400元)
944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2
西雁烟处﹝2024﹞第141号
2024年10月9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金辉世界城项目B3幢04号商铺“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客户编码不符的一批卷烟,该批卷烟有中华(双中支)4条、中华(细支)3条、南京(雨花石)8条、芙蓉王(硬细支)7条、南京(炫赫门)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泰山(茉莉香韵)1条,共7个品种28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4]第4062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冯伟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冯伟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4年10月6日于西安市春临三路附近的两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冯伟康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认定当事人冯伟康违法进货总额为1104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冯伟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处以:对当事人冯伟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28.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04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04.00元整的罚款。
1104.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14
3
西雁烟处﹝2023﹞第121号
2023年8月10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曲江新区金辉世界城项目B3幢04号商铺“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中华(双中支)11条、中华(细支)5条、中华(软)4条、南京(雨花石)10条、南京(细支九五)6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条、南京(十二钗薄荷)4条等,共15个品种7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3069-3070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冯伟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冯伟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3年8月8日于西安市雁塔南路附近的三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曲江新区鑫汇丰烟酒茶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冯伟康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认定当事人冯伟康违法进货总额为3243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本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冯伟康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3243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3243元。涉案卷烟中华(双中支)11条、中华(细支)5条、中华(软)4条、南京(雨花石)10条、南京(细支九五)6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条、南京(十二钗薄荷)4条等,共15个品种72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3243.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