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建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06A6NC8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道天塔道一号C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4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9
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5
2025-06-26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4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4
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30
2024-02-26
(2024)津0104执885号
合同纠纷
张**、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11-01
2023-08-17
(2023)津0104民初924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7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02
2023-06-12
(2023)津0104民初70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7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7-27
2023-07-03
(2023)津0104民初74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田**、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26.23元
民事案件
5
2023-06-26
2023-06-02
(2023)津0104民初58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31
2023-05-10
(2023)津0104民初30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5-30
2023-04-14
(2023)津0104民初47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黄**、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5-24
2023-04-14
(2023)津0104民初31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2.1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3-31
2023-02-23
(2022)津0104民初134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重庆喜马拉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1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3-31
2022-10-14
(2022)津0104民初11623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活水文化传播(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55453.3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卫水罚〔2024〕001号
未办理卫生许可擅自进行二次供水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7
2
津南开卫公罚﹝2023﹞013号
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你(单位)在 2023年6月9日监督员对你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中,1、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在你单位3楼布草间发现未将已清洗消毒的顾客用品用具床单存放于保洁设施内,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4。2。3“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南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