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东 | 注册资本:7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KP4M14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清水桥路611号 ,华城花园31、35、37号13-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53号
当事人浙江蓝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白杜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9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外5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99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8985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99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外5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99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89850元。
8985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