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汴发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胜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2MACF1A072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育红街33号6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2024)豫0202民初2495号
劳动争议
贾**
河南汴发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龙市监处罚﹝2025﹞28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接到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汴发张记麻花(甜味,生产日期:2025-04-21)的检验报告(No:LYJP-SP-25-2640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已于2025年9月28日送达给当事人,复检期内,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3)版》8.1.5,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一万元。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备注: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具有《通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批次食品为订单式生产货值金额较小,截至目前未接到由该批次食品引发的投诉举报,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罚款人民币1755元。
1755.00元
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汴龙市监处罚﹝2024﹞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生产了多种口味的汴发张记麻花,其中甜味麻花生产了360袋,每袋260克,共计93.6千克。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甜味麻花生产任务单显示,甜味麻花配料包含小麦粉、植物油、食用干酵母、食用盐、邻磺酰苯酰亚胺钠等,其中邻磺酰苯酰亚胺钠中文名为糖精钠。当事人表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用了邻磺酰苯酰亚胺钠(中文名为糖精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甜味麻花通过公司销售经理张立军销售至郑州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每袋售价5元,共计180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产品召回函,召回上述汴发张记麻花共计19袋,并于2024年5月19日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汴发张记麻花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2、罚款人民币52000元整。
52000.00元
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