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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向阳注册资本:100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8883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密川村南山(乐白公路边)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5)浙0382民初18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本野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9
(2025)浙0382民初18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本野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7
(2025)浙0382民初6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襄阳海正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4
2025-03-17
(2025)浙0382民初2385号
合同纠纷
浙江九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浙0382民初12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朱**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1
(2025)浙0382民初182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本野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浙0382民初6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襄阳海正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6
(2025)浙0382民初6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襄阳海正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05
2018-10-17
(2018)沪0120民初1804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2-18
2018-08-10
(2018)沪0120民初18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322178.81元
民事案件
3
2016-02-25
2016-02-25
(2016)苏1282民初4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756.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10-22
2015-10-22
(2015)温乐商初字第3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华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2-20
2014-02-20
(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08号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151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09号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电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由相关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4月开始在地块内B栋和C栋中间消防通道搭建一层钢构厂房,于2013年5月完工,后于2019年7月开始加建第二层,于2019年8月完工。根据乐清市**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违法建筑位于已确权宗地范围内,现状为两层钢架结构建筑,建筑占地面积767.46平方米,建筑面积1534.92平方米,建筑高度9.74米。根据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乐综执函〔2024〕223号的复函》(乐资规函〔2024〕***号),浙江**电缆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乐白路。对于以上建设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拆除未经审批的建筑共计1534.92平方米。2、处罚款工程造价521872.80元的6.5%共计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柒角叁分(33921.73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拆除未经审批的建筑共计1534.92平方米。2、处罚款工程造价521872.80元的6.5%共计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柒角叁分(33921.73元)
33921.73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06
2
乐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0号
2024年03月21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各网点
给予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处罚
35000.00元
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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