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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兵注册资本:373.52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2682708814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北路1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5
2021-06-22
(2021)新4202执1247号
民事
唐**与贾**、马**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12
2017-08-24
(2017)新42民终6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与刘*、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8914.39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2
2017-03-31
(2017)新4202民初4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910.39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30
2016-09-29
(2016)新4202民初12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某与马某、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544.36元
民事案件
5
2019-04-30
2018-11-13
(2018)新42民终5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与马**、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8991.56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15
2017-12-28
(2017)新4202民初313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幸**与李*、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14.71元
民事案件
7
2015-06-15
2015-06-15
(2014)乌民一初字第6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诉被告李*、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乌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461.34元
民事案件
8
2014-12-01
2014-12-01
(2014)新民申字第14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巴*、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70号
2025年11月19日11时22分,乌苏市交通运输局发现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GA7L5在2025年11月11日-12日,因个人私事在乌苏市与精河县之间往返,该车辆许可线路为乌苏市至古尔图镇,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参照《2025.1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重,二次以上被查处的,处 1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次数为 7次,该车辆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属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8
2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59号
2025年09月11日10时30分,乌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建民、孟克达拉联合乌苏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交警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GF2K96在1-9月出现四级报警8条、三级报警8条,9月8日新GF2K96速度超过80km/h第三方平台未报警,存在“三超一疲劳”安全生产隐患,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3
新塔乌交执运政(2025)0048号
2025年07月04日12时06分,当事人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阿曼太·派祖拉驾驶新G2861C从乌苏市前往那拉提镇,存在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重,二次以上被查处的,处 2000元罚款,新疆兴塔运输(集团)乌苏永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被查出,处2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