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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洪朋水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洪朋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2MAC3PPMN4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沈集镇老街居委会一组1幢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2年11月23日,系一家生产原料虾尾的水产公司。2025年6月中旬,因生产加工需要,你单位与扬州奥纵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93500元的价格采购一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规格型号:WSH2.0-SM),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后交付你单位,你单位使用该设备产生高温高压蒸汽,通过蒸汽压力管道到达蒸煮车间,是生产原料虾尾的关键工艺。另查明,供货方为你单位配送并安装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的铭牌上实际标注(蒸汽发生器,型号:WSH2.0-SM,制造单位:扬州奥纵热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编号:2506164,制造日期:2025年06月,额定蒸发量:2000kg/h,额定压力:0.09MPa)。2026年3月13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现场进行了鉴定。2026年3月16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锅炉产品鉴定报告》(报告编号:00GUD20260005),鉴定结论为:此锅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锅炉,属于C级锅炉。次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定该台锅炉未经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沙)监特令[2026]第10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1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5月19日,本局进行现场复核,发现锅炉操作工官昌政正在向锅炉的燃料口投放燃料,你单位仍在使用该台锅炉,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或消除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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