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789799496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屯州工业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2
2019-04-30
(2019)黔2629执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黔2629执92号田**与陈*、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5050.00元
执行案件
2
2016-04-28
2016-04-28
(2016)黔2629执16号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4-28
2016-04-28
(2016)黔2629执16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陈*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4-11-26
2014-10-30
(2014)怀洪执字第25号
其他案由
胡**与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4-01-17
2014-01-17
(2013)怀洪民二初字第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与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337.00元
民事案件
6
2012-11-14
2012-11-14
(2012)雨商初字第214号
中视荧影(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14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3﹞82号
2023年6月1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测。香辣休闲牛肉抽5袋,规格:118g/袋;原味休闲牛肉抽5袋,规格:118g/袋;2023年7月1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黔】质检第X20230116153号F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香辣休闲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 现查明: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18日,在凯里市泰丰冷冻食品店采购牛肉188.5公斤,加工出成品98公斤(其中20230426批次生产的香辣休闲牛肉10公斤,原味休闲牛肉10公斤;20230427批次生产的香辣休闲牛肉28公斤,原味休闲牛肉10公斤;20230428批次生产原味休闲牛肉40公斤)。检查该公司的进货查验记录,已向牛肉供货商索要证照复印件、票据,但未索要产品合格证明,索要的票据不规范且未加盖食品追溯章。辅料食品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复印件、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7月15日,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已将流入市场的20230426批次香辣休闲牛肉全部召回。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工作,积极配合询问,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拍照2张,证明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证据二:对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安全员杨西海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陈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人杨西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警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通知后,按时到我局进行案件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黔】质检第X20230116153号F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香辣休闲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证明该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C23520000203304157-04159、《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权利的事实。 证据七:对剑河县剑白香猪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辅料食品供货商的有效证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索要供货商有效证照不全的事实。 证据九: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表1份,召回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召回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