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永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DJG7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2号青年•国际15号楼3区10层23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龙州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龙州县人民法院
3
2025-09-1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龙州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
龙州县人民法院
5
2025-09-09
(2025)桂1423民初12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黎**
龙州县人民法院
6
2025-09-09
(2025)桂1423民初13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
龙州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9
(2025)桂1423民初13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陆**
龙州县人民法院
8
2025-07-30
(2025)桂1423民初13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冯**
龙州县人民法院
9
2025-07-22
(2025)桂1423民初12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龙州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26
(2023)桂1423民初22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委员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龙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2025)桂1423民初12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4
(2025)桂1423民初12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黎**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3
2025-10-24
(2025)桂1423民初1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4
(2025)桂1423民初13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陆**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5
2025-10-24
(2025)桂1423民初13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6
2025-10-09
(2025)桂1423民初12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唐**
裁判文书
龙州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州县人民法院
8
2025-08-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州县人民法院
9
2025-07-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州县人民法院
10
2025-07-23
(2025)桂1423民初13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3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768.97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036.23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86.93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9.74元
民事案件
5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21.07元
民事案件
6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05.66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01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14.12元
民事案件
8
2022-06-30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22.58元
民事案件
9
2022-06-30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76.26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6-30
2021-12-30
(2021)桂1423民初18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64.7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城综执决字﹝2024﹞第0006号
2023年6月30日退出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时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规定配合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完成有关物业移交工作,2023年7月4日龙州县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7月15日前进行整改完成交接,你公司逾期仍未改正。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退出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时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规定配合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完成有关物业移交工作,2023年7月4日龙州县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7月15日前进行整改完成交接,你公司逾期仍未改正。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龙州县住建局《关于移交广西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函》案件移送函、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询问笔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解聘物业告知书和物业撤场告知函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鉴于你单位拒绝配合本机关处理此案,且多次电话联系都拒接,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城综执告字〔2023〕第0069号)和《整改通知书》(龙城综责改通字〔2023〕第0156号),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拒绝签收,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案件承办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在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大门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整改通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权限内行使以上权利,认定为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三)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与自行管理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期限外,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二)移交业主共有部分;(三)公共收益的结余;(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五、处罚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陆万捌仟元整(¥ 68000元)。六、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8000.00元
龙州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04-16
2
龙城综执决字﹝2023﹞第0069号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退出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时没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规定配合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完成有关物业移交工作,2023年7月4日龙州县住建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7月15日前进行整改完成交接,你公司逾期仍未改正。二、证据:上述违法事实有龙州县住建局《关于移交广西龙臣一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函》案件移送函、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询问笔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解聘物业告知书和物业撤场告知函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三、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鉴于你单位拒绝配合本机关处理此案,且多次电话联系都拒接,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城综执告字〔2023〕第0069号)和《整改通知书》(龙城综责改通字〔2023〕第0156号),依法告知你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拒绝签收,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案件承办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在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大门张贴《行政处罚告知书》《整改通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权限内行使以上权利,认定为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四、法律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三)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与自行管理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期限外,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二)移交业主共有部分;(三)公共收益的结余;(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五、处罚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陆万捌仟元整(¥ 68000元)。六、履行方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开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8000.00元
龙州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3-12-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