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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易购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家雄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TXR5N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360、362、364号首层(仅限办公)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4﹞533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4年9月2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360、362、364号首层从事光禽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一台电子秤(制造厂:广州市中兴电子衡器厂;规格型号:ACS-30;产品编号:4100345;生产日期:不详)进行贸易结算。2024年8月22日,本局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电子秤进行检定;该研究院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厂家铅封被破坏。检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论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难以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广州12345热线举报工单、现场照片。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4〕4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既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又有可以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使用上述电子秤,并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台(制造厂:广州市中兴电子衡器厂;规格型号:ACS-30;产品编号:4100345;生产日期:不详);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地址为: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穗荔市监处罚﹝2023﹞490号
对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或者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或者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量器具壹台(名称:中兴;型号:ACS-30;产品编号:3321082560);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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