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牛佰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留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BNFK6X2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坎山路258号2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69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2248*********651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页、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品牌为“FRIMSASA”,货物品名为“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于2023年9月8日从洋山港入境,但从附页上的该批产品生产日期(批号)显示,仅有批次为2023/07/14与当事人原料冷库内的3箱过期产品批次一致,其余批次2023/07/17、2023/07/21、2023/07/21、2023/07/25各1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来源证明。根据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保质期为2年,即7箱“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根据外包装显示7箱重量分别为14.08kg、13.14kg、14.33kg、14.28kg、14.17kg、14.12kg、12.87kg,总计重量为96.99kg)均已过期。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月生产投料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6月4日,当事人来队配合调查、接受询问时,才提交了5月份的生产记录及部分成品出厂检验单。调查前期,当事人辩称上述带骨牛肉眼肉骨为其朋友喂狗需要而购入,因家中冰柜损坏才运至其原料冷库内存放,否认该批带骨牛肉眼肉骨为其自己购入的事实。之后,当事人又称其于2023年12月订购牛脖子肉时供货商错发了7箱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因其不生产眼肉骨相关产品,并已支付相关货款,遂将该批眼肉骨一直堆放于原料冷库内。但当事人无法提供2023年以来的生产记录。后当事人于8月31日提供了供货方皇某某食品贸易(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加盖公章的声明1份,声明显示该公司工人误将案涉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发给当事人,因该骨头价格低廉,不抵运费,遂将该骨头赠送给当事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牛骨头的进货票据,其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销售同款牛骨头2023年10月的销售出库单,根据出库单显示上述牛骨头的单价为8元/kg,遂认定本次案涉牛骨头货值金额为775.92元。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牛骨头)证据不足。2026年7月7日,本局瓜沥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其处于整改装修状态,但其生产车间内却正在熬煮牛肉等产品生产制作,地上堆放有牛腱子、牛百叶等食品原料,在车间的配料台上发现一袋已拆封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生产日期2024.03.09,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主要用于生产卤牛肉过程中,在腌制生牛肉环节加入让肉入味且不易变坏。因无相关证据,故,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制售熟食的数量、金额均无法查清。另,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生产车间的熬煮区域墙面污渍严重,天花板已发霉,排烟设备积垢,未能当场提供当月的生产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也未有产品留样。经查询“浙企信用”系统,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因生产的卤牛肉经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本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3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及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对产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属于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进行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当事人在制售卤牛肉等肉制品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2、没收过期的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7箱;3、处罚款6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及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对产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属于未及时保留样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进行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当事人在制售卤牛肉等肉制品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2、没收过期的冷冻带骨牛肉眼肉骨7箱;3、处罚款6万元。
6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