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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吉村林超周建材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超周注册资本:6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23MA35UTT20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大余县吉村镇下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余市监处罚〔2026〕203号
经查明,涉案叉车为当事人在2023年11月在赣州一家经销商购置,经销商的名字应该是:赣州强盛工程机械直营店,可以提供该叉车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厂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自购入当月起,即将该叉车投入日常货物搬运使用,直至案发时已连续使用超过两年。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赣余市监特令〔2025〕第02260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有效作业人员证,但当事人未进行改正。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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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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