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唐旭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1MAABR53X5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金山路1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4〕243号
经查:当事人大足区唐旭西医诊所系本局于2021年05月31日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诊所服务,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2022年07月28日,当事人从重庆今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瓶复合维生素片(产品名称:复合维生素片;国药准字:46020061;100片;生产企业: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1205;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购进单价4.5元瓶,购进货款金额22.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进行了进货查验。当事人将上述药品购买回来后,放置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金山路182号经营场所的玻璃柜内,在日常对群众诊疗服务开具处方签时使用,至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5瓶复合维生素片已经使用419片。当事人将剩余的1瓶上述复合维生素片继续放置在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金山路182号经营场所的玻璃柜内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于2024年04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执法人员同当事人经营者唐旭一起核实清点该瓶;复合维生素片;剩余81片,且已超过有效期。现查明: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药品前,会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具处方签,并按照处方签上药品标注的价格收取药费。上述复合维生素片当事人已经使用419片,按照0.05元片的价格收取药费,共收取药品费20.95元。鉴于当事人无法确认该批次复合维生素片在超过有效期后有没有使用,且当事人在使用上述药品过程中没有建立使用记录;虽然当事人在给病人诊疗时开具了处方签,但是当事人开具的处方签由于平时没有注意保管导致大量遗失,只能提供少量上述复合维生素片的处方签,无法全部提供上述复合维生素片的处方签。故无法查明上述批次复合维生素片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和药费的金额。综上: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药品、唐旭陈述及其提供的处方签等证据,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05元(81;0.05=4.05),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
5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