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佳木斯市向阳区福兴日杂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苑会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AM3DC7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新谊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3]41号
经查,当事人被现场推销以35元/个的价格购进“九头鸟”猛火炉头(直径32cm)5个,“九头鸟”猛火炉头(直径32cm)销售价格是40元/个。依据当事人的委托人的陈述,截止到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经销的“九头鸟”猛火炉头(直径32cm)2019年之前已销售3个,近期没有销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截至目前,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5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计三页)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时间、进销货价格、进销货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五)、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委托苑会霞《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苑会霞处理 佳木斯市向阳区福兴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一切事宜 证据(七)、 被扣押九头鸟猛火炉头(32cm)的照片(计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确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罚款0.03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25.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