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栾维迪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2795796718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木吉乡布拉克村3组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5)鄂0106民初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启盒汽车销售(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2
(2025)鄂0106民初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启盒汽车销售(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5
2018-12-06
(2018)新30民终175号
劳动争议
刘**与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12
2016-11-18
(2016)新3022民初783号
运输合同纠纷
肖**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3872.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5-31
2016-03-28
(2016)新01执282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1608670.89元
执行案件
4
2017-04-10
2017-04-10
(2017)新民申433号
合同纠纷
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1-02
2016-11-02
(2016)新30民终256号
合同纠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11
2016-03-11
(2016)新执8号
不当得利纠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1-27
2015-11-27
(2015)民一终字第3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11-27
2015-11-27
(2015)民一终字第30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
2016-11-30
(2016)川0191民初11887号
合同纠纷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应急罚(2025)4号
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非煤矿山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在事故矿基建期进行探矿工程,对州、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6·26”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克州应急管理局
2025-02-06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应急罚(2025)3号
1、+3713m分层布置有采场,分层内第二安全出口人为堵塞,悬挂“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1.1 条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一条第5项规定,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2、目前+3713m分层开采12线,与其东侧相邻的10.5线、10线于2022年前回采完毕,但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胶结充填。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10条12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二条)条规定,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3、查阅9月28日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地点在+3640m中段10线,动火作业时间为12时15分至18时45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栏为张书考,监护人员签字栏为韩永利。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张书考当天于8时20分至17时39分在二区+3680m、+3712m中段,韩永利当天于20时13分至20时16分在二区+3630m、+3680m中段,未进行动火前、后的现场条件验收且动火作业票上未签字确认,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克州应急管理局
2025-01-24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应急罚(2023)17号
现场检查时,奥尔托喀讷什锰矿3640m以下基建工程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系统。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七款第 1 项规定,属重大事故隐患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克州应急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