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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晨宇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薄春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C0ME7G2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商贸大厦北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免处﹝2025﹞273号
双阳区晨宇总超市是薄春梅投资经营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他负责,民事责任由他承担,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从长春市宽城区耿五水果批发行购进了1件番木瓜产品,共5公斤,购进价格为每件40元,每公斤8元,销售价格为11.98元/公斤;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检批次的番木瓜抽样检验基数为4.64kg(含备样),抽样数量为4.64kg。货值金额为55.59元,违法所得为18.47元。因抽样检验时,已将该批次产品全部抽检,无剩余,当事人无法召回。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进一步核实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从宽城区陈殿军水产品行购进柳根鱼3.5公斤,购进价格为每公斤21元,销售价格为33.98元/公斤;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检批次的柳根鱼抽样检验基数为2.99kg(含备样),抽样数量为2.99kg。货值金额为101.6元,违法所得为38.81元。因抽样检验时,已将该批次产品全部抽检,无剩余,当事人无法召回。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进一步核实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决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12-26
2
长双市监处罚〔2025〕191号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双阳区晨宇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黄瓜干。执法人员送达了被抽检黄瓜干的检验报告(NO:SBJSP250475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其被抽样的黄瓜干中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米奇100%桃汁、米奇100%橙汁混合果汁”产品,经当事人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与投诉人存在交易行为,投诉人所述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该“米奇100%桃汁、米奇100%橙汁混合果汁”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41015,保质期为常温9个月,投诉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双阳区晨宇总超市是薄春梅投资经营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他负责,民事责任由他承担,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双阳区新大路干调经销处行购进了2.5公斤黄瓜干产品,购进价格为4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53.98元/公斤;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性文件。被抽检批次的黄瓜干抽样检验基数为1.43kg(含备样),抽样数量为1.43kg。货值金额为77.19元,违法所得为19.99元。2025年8月21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公安局未接收立案。其供货商双阳区新大路干调经销处已于2025年8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从长春市中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米奇100%桃汁”产品4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2瓶,每瓶购进价格均为13.2元,销售价格均为16.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退货票据和以上两种产品的检测报告。据当事人自述,“米奇100%桃汁”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剩余2瓶“米奇100%桃汁”产品和剩余1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已于2025年8月12日进行退货;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米奇100%桃汁”产品和“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各1瓶,共计2瓶,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为6.6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在店内进行了召回工作,张贴了召回公告,暂无消费者到双阳区晨宇总超市进行返货。
现已查明,双阳区晨宇总超市是薄春梅投资经营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他负责,民事责任由他承担,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双阳区新大路干调经销处行购进了2.5公斤黄瓜干产品,购进价格为4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53.98元/公斤;当事人能够提供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性文件。被抽检批次的黄瓜干抽样检验基数为1.43kg(含备样),抽样数量为1.43kg。货值金额为77.19元,违法所得为19.99元。2025年8月21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公安局未接收立案。其供货商双阳区新大路干调经销处已于2025年8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从长春市中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米奇100%桃汁”产品4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2瓶,每瓶购进价格均为13.2元,销售价格均为16.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退货票据和以上两种产品的检测报告。据当事人自述,“米奇100%桃汁”产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剩余2瓶“米奇100%桃汁”产品和剩余1瓶“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已于2025年8月12日进行退货;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米奇100%桃汁”产品和“米奇100%橙混合果汁”产品各1瓶,共计2瓶,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为6.6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在店内进行了召回工作,张贴了召回公告,暂无消费者到双阳区晨宇总超市进行返货。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9.99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9.99元。 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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