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香活鱼活鸡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健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5MA19AL578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区西安农贸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206号
1.经现场检查及商标权利人鉴别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0箱红尾鱼及33个空包装箱上使用的“镜水”标识,与第3511517号“镜水”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系商品经营者,未经“镜水”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包装物对外销售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当事人经营场所规模较小,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涉案红尾鱼的销售凭证,根据当事人自认及现场调查情况,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购进60个侵权包装箱,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0箱红尾鱼(每箱净重3.11斤)及33个空包装箱,对当事人陈述的共使用上述侵权包装箱销售红尾鱼17箱(每箱均价17元)予以认定。据此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427.49元(计算方式:已售17箱及待售10箱共计27箱×3.11斤/箱×17元/斤)。当事人购进红尾鱼单价为12元/斤,涉案侵权包装箱购进单价为3元/个。已售出的17箱红尾鱼(共计52.87斤)产生的违法所得,按销售款项扣除商品购进成本及包装物成本计算,共计213.35元(计算方式:52.87斤×(17元/斤-12元/斤)-17个×3元/个)。
1.没收涉案侵权包装箱33个及红尾鱼10箱(31.1斤);2.没收违法所得213.35元;3.罚款1427.49元。
1427.49元
-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